一、依行政院112年8月31日院臺教字第1121033275號函核定「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教育部112年10月26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20147818號函及113年1月16日臺教授國字第1130005489號函辦理。
(一)、依專科學校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同一教育階段者,不適用之。」
(二)、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規定,免納之學費,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三)、申請原則: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符合學費補助申請對象之學生,學校逕行辦理學費補助申請作業;另學生依「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以外其他法規申請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或其他就學費用補助,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五專一、二、三年級學生,皆可補助。
一、一般生:學費補助全額 。
二、具減免身分者:學費可補助全額另有雜費補助。
一、同時辦理五專前三年免學費及學雜費減免注意事項(請選我)。
1.身心障礙學生
2.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3.中低收入戶學生
4.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5.原住民學生
二、軍公教遺族及現役軍人子女,請選補助最優惠項目(擇一)辦理,不得與「免學費」重複。
三、低收入戶學生:
具有低收入戶者,爰自107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具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免 學費資格且為低收入戶身分者,請依
低收入減免辦法申請學雜費減免,非依高級中等學生免納學費規定申請免學費,以免無法請領學產基金設置之低
收入戶學金。
一、要同時辦理五專前三年免學費補助與就學貸款之同學,先辦理五專前三年免學費補助,再辦理就學貸款。
二、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比率退還教育部已核撥之學費補助經費:
(一)學生於註冊後開學日前離校:全數退還。
(二)學生於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免予退費。
一、五專前三年不能申請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助學金。
二、重讀原年級(重讀原校、轉學他校或復學)、延修,其原學期已領有本項補助,不得再申請。
三、休學、退學、轉學者同一學期已獲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四、但同一學期已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及學費減免優待,或已享有政府各項就學補助及學費減免優待而重讀、轉學或復學者,不包括在內(如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退輔會之榮民或榮民遺眷子女就學補助、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農委會之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等),只能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