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吾科技大學109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實施要點-公告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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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依教育部108年9月9日臺教高通字第1080131706號函修正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 | |||||||||||||||||||||||||||||||||||||||||||||||||||||||||||||||||||||||||||||||||
二、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項目如下:
三、申請資格及條件:(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 (一) 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本校之日、夜、進各部及研究所(不包括7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學 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7 款對象)學生。 (二) 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包括分離課稅所得)。 (三) 利息年所得2萬元以下(利息所得為18%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資料另案報請教育部備查)。 (四) 不動產價值650萬元以下或經其價值主管機關認定得扣除者。 (五)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含)以上(新生、轉學生除外)。 四、申請助學金家庭年收入列計範圍 (一)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2)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前[(一)學生未婚者]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 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五、排除資格及條件 (一)家庭成員具有國中小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單位所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不予核發; 已發者,將予追繳。 (二)本項計畫不含延修、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等就學費用。 (三)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四)已申請教育部學雜費減免或辦理政府其他單位助學措施者不得再申請本助學金。 六、申請方式: (一)申請弱勢助學金者,學生本人至本校校務行政系統—弱勢(共同)助學方案,登錄個人資料後將相關文件如:申請表、戶籍 謄本(需含學生本人、父、母或監護人)等繳交至聯合服務中心或進修學務組。 (二)申請生活助學金者,應符合助學金之條件,得於申請助學金之同時提出,其名額由學校另訂並公佈之(108學年度計2名)。 名額超過時以家庭年收入及經濟條件、學業成績等排列優先順序,凡審核通過者,每生每週應參與生活服務學習 8小時(每 月30小時),每月依規定支給生活助學金 6,000元,獲得本項生活助學金者應簽立切結書,遵守生活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事 項,學校得建立服務學習考核機制,以為下次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參考。 (三)申請低收入戶學生住宿補助者(限住學校宿舍者)上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應達60分(含)以上,應於宿舍登記時事先提出證 明,方能優先進住,並於繳費後(開學一個月內)將收據及低收入戶證明,申請表交至聯合服務中心申請退費。 (四)申請租屋補助者,需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弱勢助學金之資格,租賃地點需位於新北市備妥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文件,於規定時間內至聯合服務中心或進修學務組 提出申請。 (五)緊急紓困助學金:其申請資格及辦理方式依本校急難救助實施要點辦理。 七、繳件期限:109年10月1日~109年10月15日止。(一年1次,逾期不予受理) [上學期提出申請(繳全額),下學期補助(繳費單自動扣除)] 八、助學金分級與補助金額 (單位:新台幣,元)
九、公告及申請期程
十、說明事項: (一)學生應繳交相關親屬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並確實填寫就學補助申請表交至日間部聯合服務中心、夜間部進修學務組 辦公室,資料不全或不實者得予剔除退件,以維護公平之原則。 (二)經學校彙整審核家庭所得計列範圍資料符合者,登錄於教育部平台轉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並於校務行政系統註記各階段審 核結果。 (三)經財稅中心審核結果通知學校後,學校將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依照核定補助額度自動扣除繳費金額。 (四)申請弱勢助學補助之同學,基於個人隱私之考量,無法統一公告審查結果。同學應於申辦後,自行上網至校務行政系統查詢 辦理進度及審核結果,承辦單位不另行通知。 十一、收件地點: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行補充公告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