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項目:「行天宮急難救助金」及「教育部學產急難慰問金」 |
※學生本人(含父母)因傷病住院、死亡、符合全民重大傷病標準者等急難事故,可檢具相關資料向學務處「聯合服務組」提出申請。 |
•行天宮急難救助金 |
財團法人台北行天宮急難濟助辦法 |
民國96年07月04日制訂 |
一、目的 體奉 恩主公濟世助人之聖德,行天宮關懷社會弱勢家庭或個人因突逢變故致使生活、就學、醫療等陷入困境,爰訂本辦法,給予即時幫助,助其度過急難。 |
二、主辦單位 財團法人台北行天宮 |
三、濟助對象 本辦法涵蓋家庭急難、學生急難及醫療急難濟助: |
四、濟助對象 本辦法涵蓋家庭急難、學生急難及醫療急難濟助: |
五、濟助項目及申請方式 1.『家庭急難濟助』:針對家庭或個人之生活費、喪葬費等濟助。由縣市政府社會局、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政府許可設立的社福機構專業社工人員評估後填具轉介申請書,加蓋機構關防並檢附相關證明,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3)就醫期間除醫療費及輔具費濟助外,若有第1項或第2項之需求者,另可依上述各項目之程序進行申請。 |
六、申請條件與濟助原則 1.限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進行申請,且同一項目於其變故發生之六個月內以濟助一次為原則。 2.當年度已領有政府或其他單位補助者請於轉介申請書註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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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時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1.轉介申請書。 (2)身障手冊或重大傷病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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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
民國84年1月6日84教總字第00234號函訂定 |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辦理學生及幼兒急難慰問金之發放,特訂定本要點。 |
二、適用對象: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各級學校(包括進修學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及幼兒園幼兒(以下簡稱幼兒)。但不包括就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空中進修學院與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或年齡滿二十五歲之學生。 |
三、申請時間、辦理方式、審核及撥款: (一)申請: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所屬學校或幼兒園提出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申請單位專案報本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審核: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於前款申請提出之日起一個月內彙整申請案,送本部指定之學校辦理初審後,由本部辦理複審後核定。 (三)撥款:本部核定後,應函知指定學校辦理撥款轉發事宜。 |
四、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但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二)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或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三)因其父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2.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3.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住院達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4.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四)因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前項學生或幼兒之家庭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不動產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不予核給。但依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申請者,不在此限。 每人每年依第一項各款事由申請,以核給一次為限;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 如父母雙方發生第一項第三款各目同一事故者,以累計方式核發。 |
五、慰問金致送方式: |
六、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 |
八、申請表 :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申請表 (學生) 九、申請時應準備資料 : (1)申請表。 (2)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本學期註冊章)。 (3)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記事欄須詳載)。 (4)近一年度綜合所得清單暨財產清單(含本人及父母共3人)。 (5)學生個人印章。 (6)急難證明書(如死亡證明、健保局核定審查通知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