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吾科技大學學生團體保險辦理要點
92 學年第2 學期學校衛生委員會會議〈93 年05 月18 日〉通過
93 學年第1 學期學校衛生委員會會議〈94 年01 月06 日〉修訂通過
95 學年第1 學期學校衛生委員會會議〈95 年11 月06 日〉修訂通過
95 學年度第2 學期第2 次行政會議〈96 年04 月09 日〉修訂通過
100 學年度第2 學期第5 次行政會議〈101 年06 月22 日〉修訂通過
113 學年度第2 學期第4 次行政會議〈114 年7 月7 日〉修訂通過
第一條 依據部頒「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作業原則」,為謀補償學生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時,家庭所受經濟之損失,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保險承保公司由醒吾科技大學學校衛生委員會審議邀標廠商資料後,採投票方式產生,陳請校長核可後公告之。承保公司應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核定之壽險公司。保險公司為承保機構,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為受益人,唯被保險人身故時,其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第三條 本保險對象為本校具有學籍之學生。
一、本保險為非強制性保險,選擇不參加保險投保之已註冊學生,應於開學後 2 週內提出申請,並簽署切結書(已成年之學生,由本人簽署;未成年之學生由家長簽署),學校以簡訊方式將學生不參加保險之情事,通知家屬。承上,開學後 2 週內未提出申請者,視同參加學生團體保險。
二、延修生應於開學後 4 週內完成投保繳費手續,逾期繳費或未繳費者視同放棄保險。
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失能或需要住院治療者,保險公司依照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五條 被保險人每年保險金額依當年度與承保公司合約規定。第六條 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被保險人保險有效期限如下列:
一、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 8 月 1 日上午零時起至翌年 1 月 31 日下午十二時止,
或自每年 2 月 1 日上午零時起至同年 7 月 31 日下午十二時止。
二、第一學期於 8 月 1 日以後及第二學期於 2 月 1 日以後完成註冊之學生,保險
效力仍溯至 8 月 1 日及 2 月 1 日起生效。
三、應屆畢業生於 7 月 31 日以前畢業者,保險效力應至 7 月 31 日止。延至 7
月 31 日以後畢業者,於繳納保險費之後,由要保人將學生姓名、學號等資料通知保險公司備查,其保險效力至畢業之日終止,繳納之保險費依承保公司認定之比例原則,採多退少補。
四、有學籍之學生休學時,可繼續交付保險費參加本保險,並由要保人將休學學生姓名、學號等資料,通知保險公司備查;未繳交保險費之休學學生,該學期視同未參加本保險。
五、已參加本保險之學生中途喪失學籍者,要保人應將喪失學籍的時日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至該學期終止之日下午十二時為止。
第八條 保險金給付方法依當年度承保公司訂定辦法理賠。
第九條 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檢送文件依保險公司規定辦理。
第十條 保險內容以簽約單內容為主,本要點經學校衛生委員會會議審議,並提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准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