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吾科技大學日間部學生團體保險辦理要點
92學年第2學期學校衛生委員會會議〈93年05月18日〉通過
93學年第1學期學校衛生委員會會議〈94年01月06日〉修訂通過
95學年第1學期學校衛生委員會會議〈95年11月06日〉修訂通過
9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96年04月09日〉修訂通過
101學年度第2學期學務會議〈101年06月11日〉修訂通過
第一條
依據部頒「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作業原則」,為謀補償學生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時,家庭所受經濟之損失,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保險由學務處衛生保健組每年採公開議價方式辦理,承保公司應為財政部核可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經奉核可後公告之;保險公司為承保機構,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學籍資料所載之法定監護人或家長為受益人。
第三條
一、本保險為非強制性保險,選擇不參加保險之學生,應於開學後2週內提出申請,並由家長簽署切結書。但已成年之學生,由本人簽署切結書,學校以書面將學生不參加保險之情事,通知家屬。
二、開學後2週內未提出申請者,視同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但延修生除外。
三、延修生應於開學第4週內完成投保繳費手續,逾期繳費或未繳費者視同放棄保險。
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殘廢或需要住院治療者,保險公司依照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五條
每人每年保險金額依當年度與承保公司合約規定。
第六條
一、被保險人應繳之保險費由教育部補助每人每學年100元(分上下學期、每學期五十元),其餘由被保險人法定監護人或家長分兩次繳納,於每學期註冊時各繳納二分之一。
二、下列被保險人,得由本校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留存學校,教育部每人最高補助三百十三元(分上下學期,各為一百五十六元及一百五十七元)。
(一)免繳學雜費學生(係指低收入戶持有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證明者,含重度、極重度殘障學生及重度、極重度殘障人士之子女)。
(二)原住民身分學生。
第七條
一、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上午零時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止。
二、第一學期於八月一日以後及第二學期於二月一日以後完成註冊之學生,保險效力仍溯至八月一日及二月一日起生效。
三、應屆畢業生延至七月三十一日以後畢業者,於繳納保險費之後,由要保人將學生姓名、學號等資料通知保險公司備查,其保險效力至畢業之日終止。
四、學期開學後中途入學之被保險人,應扣除其開學至入學期間月份之保險費後,繳交保險費。
五、有學籍之學生休學時,應繼續交付保險費參加本保險,並由要保人將休學學生姓名、學號等資料,通知保險公司備查;未完成註冊之休學學生,該學期視同未參加本保險。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要保人亦應通知保險公司。
六、已參加本保險之學生中途喪失學籍者,要保人應將喪失學籍的時日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至該學期終止之日下午十二時為止。
七、轉學生轉入本校亦應參加本保險,轉出之學生可辦理退費,保險公司依其所剩月數比例退還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金給付方法依當年度承保公司訂定辦法理賠。
第九條
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申請身故保險金者,另檢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及受益人的戶籍謄本。
三、申請失蹤之身故保險金者,另檢送失蹤證明文件。
四、申請殘廢保險金者,另送殘廢診斷書。
五、申請醫療保險金者,另送診斷書及醫療費用收據;申請初次罹癌保險金時,另檢附病理切片報告。
六、受益人的身分證明;但受益人申請各項醫療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有權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第十條
保險內容以簽約單內容為主,本要點經學校衛生委員會會議審議,並提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准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