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海外回國就學僑生,解決其突發急難等事宜,使其安心向學,順利完成學。如有重大傷病醫療或家遭變故等急難情形,可以向 學務處「聯合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僑務委員會「海外回國就學僑生醫療急難及喪葬慰問金發給要點」
僑生在臺灣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申請發給慰問金:
1.因傷病住院醫療,造成經濟之重大負擔。
2.因遭遇不可抗力事變或天然災害,或因家遭變故,造成經濟之重大負擔。
3.死亡。
1.因傷病住院醫療,造成經濟之重大負擔:申請人為僑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2.遭遇不可抗力事變或天然災害,至經濟蒙受重大損失:申請人為僑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3.死亡:申請人為僑生之法定繼承人或就讀學校;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全體或委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向本會申請。
※申請慰問金者,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就讀學校核轉僑委會審核後發給:
※所檢附文件應為正本,如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
1.因傷病住院醫療,造成經濟之重大負擔:應檢附申請書、醫療院所之診斷證明及醫療費用單據。
2.遭遇不可抗力事變或天然災害,至經濟蒙受重大損失:應檢附申請書、遭受災害損失或家遭變故之證明文件。
3.死亡:應檢附申請書、死亡證明書。
1.因傷病住院醫療,造成經濟之重大負擔: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自付醫療費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但不逾自付醫療費用之額度。
2.遭遇不可抗力事變或天然災害,至經濟蒙受重大損失: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3.死亡: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萬元。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之申請,每一僑生發給慰問金以一次為原則。
1.申請人如有虛偽不實之情事或重複申請者,本會應撤銷其許可及追回慰問金;並得於發現後之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
2.前項撤銷許可及追回慰問金之規定,本會應於許可時列為附款。
本要點慰問金之發給遇有特殊情形,本會得視個案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