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議會職權行使辦法

醒吾科技大學學生議會職權行使辦法

97319學生議會期初會議通過

97616學務會議修訂

10167100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每屆學生議會議員任期採學年制,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若因延遲選舉之故,自當選之日至當學年結束止為議員任期。

第二條   學生議會於任期開始之後應先舉行預備會議,進行議員之報到及議長之選舉,並確定各項分工名單。

第三條   預備會議於選舉當選公告後,由上一任議長或課指組召集之。

第四條  學生議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常會每學期期初、期末各開會乙次,臨時會可由五分之一之議員聯署後,由議長召集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會會長及相關幹部列席報告並備詢。

第五條  學生議會正式會議,須有學生議員總額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前項學生議員總額,以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但會期中依法停止出席、停權,應減除之。辭職、去職或亡故者,由原選出單位重選遞補之。

第六條  學生議會會議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多數決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於主席。

第七條  學生議會得就學生會所提之經費預算及結算案進行審查,學生會會長及相關幹部應列席備詢或說明。

第八條  學生議會議員得提出與全校學生有關權益之議案,經大會表決通過後交學生會執行,推動由學生會會長、議長於學校相關會議中提議建請學校研議辦理。

第九條  學生會向學生議會提出工作方針及工作報告,應於每次大會之前將工作報告印送全體學生議員,並由學生會會長於大會中提出報告。

第十條  學生議員對於學生會會長及各組幹部之工作方針、工作報告及其他事項,提出口頭或書面質詢,均以即問即答方式為之。

第十一條  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及總務應親自出席學生議會常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學生會會長批准之請假書。

第十二條  學生議員證書於每學年期最後一次常會或臨時會授與,但應屆畢業學生議員之學生議員證書應於畢業典禮前授與。學生議員正式會議出席率不足三分之二者,不得受領學生議員證書。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送學務會議審議並簽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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