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113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助學金辦理

 

1.申請時間:114 年 2 月 17 日至114 年 2 月 27 日

2.繳件方式:學校現場繳件郵寄

   地址244012 新北市林口區粉寮路1段101號

   收件人醒吾科大聯合服務中心(學產低收)

3.申請說明:詳情請見附檔說明。

附件一:開辦通知

附件二:教育部辦法

須領有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之在學學生。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於申請期間,進校務系統  / 學產低收入戶助學金申請作業,登錄填寫及列印。

每學期申請1次,符合資格者,於截止日前,將申請相關資料備妥,送至學務處「聯合服務中心」,由學校統一送件。

有以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學產低收入戶助學金:

01.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02.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03.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04.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05.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06.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07.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08.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09.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10.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11.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12.農業部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13.內政部移民署之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學金。

14.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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