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202)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9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代表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代表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議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議會期初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33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九條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醒吾科技大學學生會」,英文名稱為「Hsing Wu University Stud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HWUSA」,對外簡稱為「醒吾科大學生會」,對內簡稱「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其成立宗旨,受全校全體學生所託,為提升學生公民觀念、凝聚全體學生共識、增進全體學生之福祉、維護學生應有之權益為目的,因而制定此章程,以為全校同學共昭之信守。
第四條
本會分設行政中心、學生議,別掌理立法 本會分設行政中心、學生議,別掌理立法 本會分設行政中心、學生議,別掌理立法 本會分設行政中心、學生議,別掌理立法 本會分設行政中心、學生議,別掌理立法 本會分設行政中心、學生議,別掌理立法 本會分設行政中心、學生議,別掌理立法 本會分設行政中心、學生議,別掌理立法 本會分設行政中心、學生議,別掌理立法 相關事項。 相關事項。 相關事項。 相關事項。
第五條
本會為醒吾科技大學日間部生最高自治組織,校其 他學生自治 組織法規與本會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六條
學生會之職掌:
一、綜理全校學生各項課外活動之策劃與連繫。
二、配合學校辦理各項慶典活動及學生課外活動之安排。
三、以培養學生自治、領導、服務之才能為宗旨,推廣有益全校師生身心健康之活動。
四、健全學生自治體系,凝聚學生共識,增進學生福利。
五、蘊育學生公民素質,培養學生多元能力。
六、擔任師生橋樑,暢通溝通管道,增進師生情感,維繫校園和諧。
第七條
學生會之一切設施與活動,必須遵照學校有關規定,並應與各有關單位密切配合,俾能收到良好之效果。
第八條
本會址位於校所在地:
地址為:新北市林口區粉寮路一段101號勤和樓3樓學生會辦公室
第二章 輔導單位
第九條
學生會本於自治之原則運作,得由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輔導之,以協助各項學生自治與活動之順利運作。
第十條
學務處課外活動組組長(主任)或其指定代理人得列席參加學生會各項會議。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一條
依大學法第33條規定,凡具備本校各學制正式學籍,並完成註冊程序之在學學生,均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在學生自治事務範疇內一律平等。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具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選舉、罷免學生會正、副會長及學生議員。
二、被選舉為學生會正、副會長及學生議員。
三、被聘任為本會幹部。
四、參與本會各項辦理之活動。
五、依規定運用本會資源。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實施辦法另訂之。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之章程、法規及決議。
二、繳納會費(學生會費)。
第十五條
非在學之學生,即喪失會員資格。
第四章 學生會會長、副會長
第十六條
學生會會長:本會設會長一人,負責校內外各項學生活動之計劃與執行,對外代表學生會。
一、學生會會長之職掌:
(一)負責全校性學生活動之策劃與執行。
(二)協調與安排全學年各社團與各系科學會之大型活動。
(三)編審課外活動費之預算與決算。
(四)代表出席校內、外相關之會議。
二、學生會會長以下列方法產生之:
(一)學生會會長採直接選舉方式,由全校學生以無記名方式
選舉產生之,任期一年。其投票方式由選舉委員會訂定之。
(二)選務機關:選舉活動及相關規定由選舉委員會公告辦理,
並可請課指組輔導之。
(三)候選資格:凡本校五專三、四年級及四技部一至三年級
學生(非全時實習生),上學期學業成績七十分(含)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得登記為候選人。
(四)候選人應於公告登記期間,攜帶下列文件:
1、上學期成績單
2、七位代表之連署書
3、學生證影本至課外活動組辦理登記。
(五)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相對多數者為當選,候選人票數相同時,由選委會擇期重新投票,以得高票者當選。
(六)因各項不可抗拒之原因,致會長改選未能順利完成時,
得由現任會長暫代或由課指組遴選適當人員代理,至新任會長選出為止。
第十七條
學生會副會長:學生會置副會長一至二名,協助會長處理行政事務及督導各項活動之進行。副會長由會長推薦,任期與會長同,會長因故出缺時得暫代會長職務至改選為止。
第十八條
學生會會長改選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會長選舉罷免辦法另定之。
第五章 行政中心
第十九條
本會行政中心為本校學生自治組織之最高行政機關。
第二十條
學生會行政中心下設人事處及財務、活動、公關、美宣、場器等各部,負責學生會各項工作之推動,各部(處)設部(處)長一人、副部(處)長若干人,由會長聘任報請學生議會核備之。
第二十一條
會長得依其需要,設置前條規定外之部門至該屆任期期滿為止。
第二十二條
行政中心應向學生議會提出工作報告,由會長、副會長及行政中心各部長列席,並接受學生議員質詢。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會辦理會長及議員之選舉,得由原任學生會會長推薦五至七人送請學生議會同意後組成選舉委員會,負責規劃監督執行下屆學生會會長及議員之選舉罷免事宜。
第二十四條
行政中心組織要點另定之。
第六章 學生議會
第二十五條
學生議會為本校學生自治組織之最高立法及監督機關。
第二十六條
學生議會由會員選舉之學生議員組成,代表全體會員行使職權,其選舉罷免辦法另定之。
第二十七條
職掌如下:
一、審議學生會收取學生會費之預算、決算及收支狀況。
二、協助學生與學校間之溝通,並傳達與學生權益有關之訊息。
三、其他經課外活動指導組委託辦理之事項。
第二十八條
學生議會議員選舉採直接選舉方式,由全校學生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之,任期一年,其投票方式由選舉委員會訂定之。
一、 以各系科為單位,系科班級數1-9班者選舉一人,系科班級數10班以上者選舉二人,候選人之推薦方式可由各系學會推薦或自行登記參選。
二、如議員於任期內出缺,則由選舉委員會擇期辦理補選。
第二十九條
學生議會「議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三十條
學生議會議員之職權如下:
一、聽取學生會會長所提之會務工作計畫及會務工作報告,並質詢之。
二、 議決經財務委員會同意之學生會費預算、決算及其他重要議案。
三、召開議員大會時,學生會會長及相關幹部應列席備詢。
四、向學校提出與學生有關事務之建議案。
五、討論並議決議長及議員之提案。
第三十一條
學生議會設置議長一名、副議長一名。
一、議長
工作執掌:對內依法主持會議,負責各項學生議會之計畫與執行,對外代表學生議會。
產生方式:由議員以無記名投票互選之,需獲得議員人數過半以上之票數最高票者經課指組核定後擔任之。
二、副議長
工作執掌:協助議長處理日常工作,當議長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可代理之。
產生方式:由議長就議員當中遴聘,經課指組核定後擔任之。
議長因故出缺時得暫代議長職務至改選為止。
第三十二條
學生議會改選與罷免
學生議會議長有下列情形者:
一,曠廢職務怠忽職責,致本會無法運作,影響學生權益者。
二、違反校規影響校譽,或受學校記大過以上之處分者。
得經本會議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討論,會議由學生議會議長或由議員相互推舉擔任主席經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得罷免之。
第三十三條
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於任期中如有休、退學者,應予解聘並改選,其任期至當屆任期結束為止,議長出缺時由副議長代理,並經臨時會開會決議由副議長繼任或擇期進行改選事宜。
第三十四條
學生議會之會議分為下列兩種:
一、定期會議:每學年二次定期會議,期初大會於第一學期開學一個月召開;期末大會於第二學期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召開;本會秘書處應於會議召開前通知出列席人員。須有二分之一(含)以上之議員出席始得開會,並應請輔導單位列席輔導。
二、臨時會:由議長提議或五分之一以上議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
第三十五條
由學生議會議長擔任主席,若議長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由副議長代理主席。
第三十六條
學生議會之預算由秘書處編列,並長核定概後送交本行政中心財務部彙整。 其預算不得低於學生會費收入百分之三如有 爭議時 ,由課指組長協調之 。
第三十七條
學生議會之議事規則參酌內政部會議規範行之。
第三十八條
學生議會組織要點另訂之。
第七章 顧問
第三十九條
為使組織發展能順利推動,學生會得聘請已卸任之學生會正、副會長與正、副議長擔任顧問。
第八章 會議
第四十條
本會定期辦理期初、期中、期末社團負責人會議,以每學期舉行三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學生會會長主持,各委員會主席、各社團社長、各系科會長、各部部長均應出席。
第四十一條
有關全校性學生活動規劃、組織運作、經費收繳等攸關學生權益之事項,得由會長召集各班班級代表參加「全校班代會議」。學生會會長擔任主席並由學務處課指組長到場輔導。
第九章 經費與預算
第四十二條
經費來源如下:
一、 為推動全校各項學生活動,得經由學生議會會議通過,委請學校代收學生會費,其金額由會議決定之。
二、學校及教育部學輔工作補助費。
第四十三條
學生會費由學生會負責管理,並接受課外活動組之督導。本經費應以「學生會」名義開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經費收支情形每月定期結帳後簽請課指組組長、學務長、會計室主任、校長等核閱後於學校或學生會網頁公告。
第十章 罷免
第四十四條
本會會長有下列情形者,得經全校學生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由學生議會議長召開臨時「全校班代會議」討論,經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得罷免之。
一、曠廢職務怠忽職責,致本會無法運作,影響學生權益者。
二、違反校規影響校譽,或受學校記大過之處分者。
第四十五條
學生會正、副會長,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席,於任期中如有休、退學者,應予解聘並改選。
一、副會長及以下之人員由會長推薦優秀學生繼任之。
二、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代理,並經「全校班代會議」開會決議由副會長繼任或擇期進行改選事宜。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學生會之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四十七條
學生會之運作及經費運用應受學生議會監督,相關辦法另案訂之。
第四十八條
有關學生自治之事項如需另訂辦法及施行細則者,由學生議會通過,送學務會議核備後由學生會會長公布實施。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學生議會會議」通過並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