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軍公教遺族 2.現役軍人子女 3.原住民學生 4.身心障礙學生 5.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6.低收入戶學生 7.中低收入戶學生 8.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113 學年度第 2學期:
第一階段:舊生
線上登錄及紙本交件期限:113.12.3 ~ 113.12.12
第二階段:新生及轉學生
符合減免資格同學請依學校寄送之新生資料袋規定註冊時間完成申請手續。
※ 新具申請資格者〈學期中才取得減免資格者〉:
上學期最遲於10/5日前、下學期最遲於3/5日前須辦理完畢。
2.研究生學雜費減免之計算方式:
研究所與碩士在職專班之減免標準,依教育部規定比照相同學院之大學部減免之數額上限為標準辦理(並非以學雜費基數加學分費總額乘以減免百分比計算)。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碩士在職專班者不予減免。
於規定申請時間內,備妥申請書、證件及相關文件,郵寄或親自送至學務處「聯合服務中心」辦理。
※未於期限內送件或資料不齊全者,視同未申請。
1.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申請書一式2份(第一次申請軍公教遺族適用)。
3.學雜費減免申請系統操作步驟流程:
113年低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核標準(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第一學期】
1. 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2.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3.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4. 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
5. 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6. 文化部獎助在臺蒙藏學生就學助學金
7.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
8. 國防部大學儲 備軍官訓練團學生補助(ROTC)
9. 行政院農業部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10.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
11. 恆春鎮公所教育獎助學金
12.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阿里山)
13. 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第二學期】
1. 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2. 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3.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4.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5. 法務部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
6. 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7. 文化部獎助在臺蒙藏學生就學助學金
8.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
9. 國防部大學儲 備軍官訓練團學生補助(ROTC)
10.行政院農業部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11.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
12. 恆春鎮公所教育獎助學金
13.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阿里山)
1.凡符合就學優待〈減免〉補助資格之同學,每學期請務必主動提出申請,註冊繳費單才會預先扣抵減免之金額。
2.另需申請就學貸款者:請先辦理減免,再持更新後的繳費單到臺灣銀行各分行辦理就學貸款。
3.完成作業程序後依規定不可要求繳回減免金額而改申請其他政府補助。
4.相關證件有異動或喪失申請資格者,請主動告知承辦單位。各項減免辦法如有修訂,將依新辦法規定辦理。
5.就學優待減免學雜費標準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身心障礙學生除外)、暑期(重)補修及碩專之學分費。
6.已獲得補助款者,因故休學、退學應依規定比率退還已核撥之補助款。
7.不可重複請領(已補助者追繳):
(1)當學期曾減免過之學雜費。
(2)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家庭年收入90萬元以下)。
(3)行政院減免學雜費1.75萬元/一學期(免提出申請)。
(4)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公費就學補助或其他部會就學費用減免者,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申請補助。
8.依衛生福利部「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參加教育部、大專校院選(薦)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返國後專案性補助計畫」辦理學雜費減免者,另須提供以下文件:
(1)經教育部、本校推薦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之證明(須選件單位用印)。
(2)經本校選送出國逾183天,遭註銷(中)低收入戶資格通知函。(函中已提及最近一年居住國內未達183天)。
(3)當年度家戶(中)低收入戶資格證明文件正本(台北市證明文件可用影本)。
(4)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須詳載)。